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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15

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基本场所,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学习 生活秩序,保护全体学生的权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体现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生宿舍居住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管理、推动宿舍文化建设营造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等。

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四条 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在入学时须服从二级学院的宿舍床位安排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学生住宿安排采取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

第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学校安排,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为确保住宿信息准确,住宿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学生管理部门对住宿学生进行每天查房,对其他学生进行例行抽查,如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被查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未办理退宿手续,一律视为在校住宿,并收取住宿费用。擅自在校外住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经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凭相关证明在一周内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该床位不再保留,二级学院可安排其他学生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再保留;已交住宿费按学期退还,已住宿学期不退费,剩余学期退还。复学后凭相关证明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住宿,二级学院给予安排并缴纳住宿费。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须缴纳住宿费。

第十条 转专业、班级的学生,须凭学校转专业、班级通知单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无锡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全日制学生及其它常住人员,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缴纳一次,包含本学年的各个学期,非毕业生从上年暑假到次年暑假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上年暑假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对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因休学、停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并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学生因实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须提前提交申请。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严禁在宿舍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如有违犯,依据《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宿舍利用率,符合退宿条件的住宿学生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均视为违约,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强制其搬出宿舍。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有权根据学校住宿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相关二级学院及其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三年制高职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集中住宿学校指定宿舍。因个人特殊原因要求非学校指定宿舍内住宿的称为外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外宿,须在所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说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及人身、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的保证,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到学生工作处盖章确认,办理退宿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二周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外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学生家庭所在地或居住地距离学校较近,并且在家居住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患有不适于在学生集体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者其它确需特殊治疗或护理的疾病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3.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上述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外宿应当提供以下所有材料:以下材料二级学院要妥善保管

1.学生签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材料;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核实材料;

4.学生、学生家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学生或学生家长和租赁户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6.学生外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7.学生在校内住宿的缴费清单;

8.学生如在本人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居住的,需提供家长或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条 学生和学生家长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学生外宿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且自愿承担学生在外宿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外宿获得批准后,视为自动放弃学生在校内住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外宿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有活动不得损毁学校的声誉,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自己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外宿期间,应当和所在二级学院保持联系,定期将自己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确保信息畅通。若外宿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外宿,必须提供真实自愿的材料,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外宿期间,如确需返回学校住宿,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报学生工作处盖章确认,办理住宿手续。原则上外宿学生不再安排校内住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外宿手续仍在校内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除加倍收取当年住宿费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不得申请校外住宿经学校批准的走读生除外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养成离开宿舍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责任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学校保卫处及宿管 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并造成其它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宿舍消防安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者将按照《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使用煤油炉、酒精灯、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暖器、大功率电吹风等电阻发热器具;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等;

4.私拉电线或私接电线行为;

5.使用非安全性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6.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乱扔烟蒂造成后果等;

8.其它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和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个人财产安全由学生负责。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妥善保管好银行卡等贵重物品。严禁将本宿舍钥匙外借或交与他人配置。违者将按照《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请不要把贵重物品带入学校宿舍。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主动配合二级学院、宿舍管理人员到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不法不良行为要及时给予必要阻止或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经申请同意后在值班室核实个人信息并登记方可入内;结束离开时要告知宿管。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觉维护宿舍楼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宿舍内垃圾放入垃圾桶内,袋装垃圾要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2.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或乱丢垃圾;

3.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4.公共场所内堆放脸盆架等杂物;

5.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

6.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7.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 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等;

8.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9.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上凿进铁钉及其硬物等;

10.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自修时间周日至周四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禁止赌博、酗酒、抽烟、起哄闹事、摔酒瓶或瓶胆等爆响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及其人员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严禁在宿舍楼内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其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及时报本宿舍楼值班室、学校保卫处。

第六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寝室和宿舍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如发现楼内家具设备有损坏,请及时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设备是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其中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学校同意,严禁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有移动、拆卸、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不能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状态,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经查实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用电定额指标管理。免费电指标为每人每月4度。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学期拨给,可累积使用。用电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

第七章 宿舍卫生

一、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二、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 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宿舍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三、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值日制,值日人员的确定,由宿舍长负责组织宿舍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八章 宿舍用电规范

一、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二、每个宿舍用电按每间宿舍的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名宿舍成员免费用电4度,免费用电用完后由宿舍长协调住宿成员通过易校园APP找到缴电费图标正确选择校区楼栋及宿舍号充值。

三、严禁私自拆动智能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外,另外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外,其他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毯、电热棒等不得使用,违章电器由宿管员老师予以没收学生毕业时归还),由学生工作处依据《无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记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过以下处分。

第九章 宿舍钥匙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宿舍管理员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新生进校时,在管理室登记注册,方可领取,并建立使用登记册。

二、学生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员,钥匙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三、学生退宿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有遗失按工本费赔偿。

四、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管理室钥匙时,要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五、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

第十章 宿舍治安

一、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二、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6:00开门,23:00关门,学生23:0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保卫处处理。

三、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四、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六、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七、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乱扔玻璃瓶等杂物。

八、不准私拉电线接线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棒、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九、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棋牌麻将等 娱乐活动。

十、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

十一、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十二、禁止高声外放音视频,禁止高声喧哗、起哄,不得扰乱其他同学正常学习、休息。

十三、严禁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有关法规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十五、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在值班室接待。

十六、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退宿手续办理

一、各宿舍凡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告修理,该交修理费的要一次交清。

二、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开始的二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三、学生退宿,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宿舍管理员,做出验收家具的时间安排,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还手续。

四、退宿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有关人员按宿舍设备清单检查验收,清查无误,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有丢失损坏,按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

五、办完退宿手续后,如仍滞留在宿舍楼即认作非法住宿,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先走者的东西查验后即由后走者保管。

七、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须全部交清,不得拒缴或以任何理由拖延缴费。

九、家具及物品验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十二 附则

一、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规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